關于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辦公室,各設區市委人才辦,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人才辦:
根據《福建省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試行)》(閩委人才〔2020〕4號)執行情況,結合我省實際,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同意,現就省高層次人才認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有人才的認定
對符合《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2020年版)》的現有人才(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申報時應有納稅記錄。
二、引進人才的認定
1、對符合《福建省級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2020年版)》中特級、A類及B類1-13款條件的人才,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申報時應有納稅記錄。
2、對受聘于企事業單位的人才(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但近三年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應達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以上(事業單位2.5倍、企業4倍),申報時應有納稅記錄。
3、對畢業后工作未滿3年的博士(不含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不將個稅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之一,近1年內個人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應達到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5倍以上,申報時有納稅記錄。其中,博士畢業后未滿1年的,其綜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當前個人綜合所得測算后先予認定,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待滿1年后年度綜合所得達到標準,再申領安家補助。
三、各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
各設區市自主認定的企業人才,工薪個人所得稅額口徑可按居民個人年度綜合所得應繳稅額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
上述規定從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專此。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4月2日